
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重要意义。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伪造重要证据,并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重庆市渝北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通过核对银行流水记录发现,被告毛某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其女儿名下银行卡的银行流水(彩色打印件)与对方当事人调取出来的流水,在某一天某一笔的消费记录不一致,该笔消费记录经比对有35万元的差额,而该消费记录对认定案涉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有着直接影响。经当庭询问,毛某代理人称庭后核实(本人未到庭)。
庭审结束后第五天,毛某由其代理人陪同,主动到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称认识到制作虚假材料的严重错误,愿意接受法院依法处理。毛某称去银行打印流水以查明案涉房屋出资问题,打印出来后发现首付款的支付金额仅有15万,与实际首付款有35万元差额,便自作主张去打印店将相关金额修改,并将修改后附有银行印章的记录彩色打印件交给代理人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法院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毛某的伪造目的、违法情形、悔过态度、造成的影响及年龄,重庆市渝北法院决定给予毛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出具司法惩戒决定书。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毛某当即交纳了1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在民事审判领域,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一己私利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认为这只是小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活动,触犯了法律。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对这种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肃惩处。再次提醒各位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否则轻则训诫、罚款,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胁迫、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